林姿妙涉貪遭停職!藍委抱屈批「政治操作」 內政部搬法源重申:一切依法行政

[FTNN新聞網]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2024年12月31日遭宜蘭地院判處12年6月徒刑,其中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將林姿妙予以停職的關鍵,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批評內政部將林姿妙停職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對此,內政部今(1)日重申,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宜蘭縣長林姿妙。(圖/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圖/林姿妙臉書)

內政部表示,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於去年12月31日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係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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