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重判12.5年遭停職喊冤稱政治操作 內政部重申依法行政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昨日遭宜蘭地院一審宣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遭依法停職並改由副縣長代理職務。今日一早林姿妙以「貴賓」身分出席宜蘭縣政府升旗典禮,她在致詞時細數縣長6年任內政績,也說「人在做天在看」,強調自己沒做壞事,她也會洗清冤屈;藍委吳宗憲也批評內政部將林姿妙停職,是「政治操作」。但內政部今下午再次重申,依法將林姿妙停職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林姿妙昨(31)日被宜蘭地院依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等罪,處以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也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內政部依法將其停職,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內政部今透過新聞稿表示,針對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於去年12月31日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同時內政部也強調,《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明文規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是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因此,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原文出處:快新聞/林姿妙重判12.5年遭停職喊冤稱政治操作 內政部重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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