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重判遭停職喊冤 內政部重申:依法行政無關政治操作

行政院政委陳金德今(11/29)在縣長林姿妙、經濟部水利署署長賴建信等人陪同下,前往蘇澳溪分洪工程預定分洪點了解進度。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政委陳金德今(11/29)在縣長林姿妙、經濟部水利署署長賴建信等人陪同下,前往蘇澳溪分洪工程預定分洪點了解進度。行政院提供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遭宜蘭地院一審宣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內政部宣布依法停職。不過,林姿妙今(1/1)以「貴賓」身分出席宜蘭縣府元旦升旗典禮,強調「人在做天在看」,她沒做壞事,藍委也批政治操作。內政部今再重申,依法停職,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今透過新聞稿指出,針對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於去年12月31日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強調,《地制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係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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