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停職是政治操作?內政部駁斥:一切依法行政

林姿妙遭到內政部停職。(資料照片)
林姿妙遭到內政部停職。(資料照片)

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被判有罪,內政部火速宣布停職,遭藍委質疑是政治操作。內政部今天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涉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針對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於昨天停止其縣長職務,遭藍委質疑。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係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