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金流3250萬 有損首長廉潔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昨一審宣判,林姿妙被判應執行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遭停職。圖為她昨上午主持縣務會議。(李忠一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昨一審宣判,林姿妙被判應執行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遭停職。圖為她昨上午主持縣務會議。(李忠一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判決出爐,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將林起訴,但法院認為收賄罪證不足,變更起訴法條為刑度較低的圖利罪,不過,林因另涉同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仍難逃被停職的命運。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汙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昨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須以構成收賄或圖利罪為前提,既然圖利罪一審判決都不能當作停職事由,更何況是以圖利罪為前提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從比例原則來看,顯然輕重失衡。

吳宗憲指出,《地制法》是1999年制訂,《貪汙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是2011年才增訂,卻漏未一併修正地制法,這是立法沿革上的疏漏,但內政部作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怎可偏頗解釋法律?顯然是政治操作。

本案源自於羅東鎮1558地號土地未符合農地農用,地主劉石純、陳正勲為免徵112萬餘元土地增值稅,2018年9月向羅東鎮公所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但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因該土地曾被裁罰列管,對免稅有疑義。

2018年底林姿妙當選縣長,2019年8月羅東鎮長吳秋齡受託,請求時任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解除列管遭拒,吳秋齡找上林羿伶幫忙,劉、陳也向林姿妙陳情,林姿妙母女均指示吳朝琴幫忙,吳遂召開跨局處會議。

參與跨局處會議的官員包括吳朝琴、時任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縣府財稅局長盧天龍、縣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龍非池等5名官員,以及前1年經手免徵土增稅公文、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與課員黃耀智,一審都判有罪。

檢方查出,林姿妙母女協助土地免課徵土增稅,收受續行免費使用98地號土地(林姿妙2018年縣長競選總部、韓國瑜2020年總統競選總部)。檢方認為98地號上臨時性建築物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的不正利益約240萬元,但法院認為收賄罪證不足,改依圖利罪判刑。

檢方另查出林姿妙帳戶金流多達7844萬餘元,與其收入不符,依特殊洗錢罪起訴,法院也都判有罪,但地院認為金流是3250萬元,當中800萬元是林姿妙未據實說明且財產來源可疑。

地院指出,林姿妙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款項來源、去向及所在,嚴重戕害公務員廉潔的要求,以及國民對民選縣市首長廉潔性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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