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15被告「只有他無罪」 內部部:即起停職不核給半俸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土地貪污弊案遭起訴,今(31日)一審宣判總計判處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依法規定,地方縣市長若因《貪汙治罪條例》一審遭判有罪,就會被立即停職;內政部宣布即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且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伙額,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姿妙因圖利罪判處7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3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3,250萬。此案檢方偵結起訴15人,僅有建設處前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其餘皆被判刑,其中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涉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判3年6月。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停止其職務,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內政部指出,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副縣長林茂盛代理林姿妙職務,他表示會拚盡全力「顧好縣政」,努力把事情做好,「相信司法終究會還給縣長清白」,由於他現在仍每天搭乘國道客運往返北宜上班,接下代理縣長勢必更加繁忙,會搬到宿舍,把全部時間貢獻給鄉親,顧好宜蘭縣政。另外,涉案的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與勞工處長康立和因被判刑,2人可能被調整成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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