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里長具中國籍遭嗆清算鬥爭 內政部回應了
[NOWnews今日新聞] 內政部查出5名里長具中國籍,去函主管機關應依法辦理,挨批搞政治清算。對此,內政部今(5)日表示,《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經發現民選公職人員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去函提醒權責機關應依國籍法辦理,完全是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無關清算鬥爭、兩國論。
內政部日前查出有5名里長具有中國籍,引發外界議論。民眾黨代理黨主席黃國昌直指,民進黨政府官員前後說法不同,目的不是要搞兩國論,只是要搞國內政治的清算鬥爭,並在無力的執政下鞏固基本盤。
對此,內政部說明,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之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內政部強調,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國國民、公民的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內政部強調,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的情事發生,過去已二度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就職前提醒當選者;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均應放棄,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立場,絕對堅守不會變更。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後,渠等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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