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 林姿妙一審重判12年半
記者張正量∕宜蘭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三十一日下午針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進行一審宣判,十五名被告中,除前代理建設處長黃志良因查無實據被判無罪,其餘十四人均被判刑。林姿妙被判合併執行十二年六個月,並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三千二百五十萬元遭沒收,判處最重。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黃永勝表示,林姿妙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七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二年六個月、特殊洗錢罪判三年六個月,合併執行十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六年。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三年。其他公務員部分,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判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判刑三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時任財稅局長盧天龍判刑五年十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建管科長林志揚判刑五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都計科長龍非池判刑五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判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員黃耀智判刑五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
非公務員部分,前縣議員劉石純判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三年;宜蘭縣商業會前理事長陳正勳判刑三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偽造文書罪判刑四個月,緩刑二年;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特殊洗錢罪判刑一年。今日宣判時,十五名被告中僅林姿妙、黃志良與盧天龍親自到庭,黃志良在聽到無罪判決後,快速離開法院,沒有接受媒體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