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一審遭判有罪將停職 縣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Newtalk新聞] 宜蘭地方法院今(31)日針對國民黨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進行一審宣判,林姿妙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並褫奪公權6年。由於林姿妙遭判處的之罪名包括貪汙治罪條例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因此林姿妙縣長職務將根據《地制法》規定被停職,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職務。
林姿妙因涉「羅東鎮公所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九八地號臨時建物延長作總統立委大選總部使用」、「一五五八地號免徵一一二萬土地增值稅」、「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案,日前遭宜蘭地檢署起訴,並對其涉貪收賄部分求處20年重刑、褫奪公權5年;洗錢罪部分則求處2年6個月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
宜蘭地方法院今日進行一審宣判,林姿妙遭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除了圖利罪外,林姿妙還犯特殊洗錢罪,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至於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三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由於林姿妙遭判處的之罪名包括貪汙治罪條例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根據《地制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因此,林姿妙縣長職務將遭到停職,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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