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嚴格把關SRF運作管理 114年1月中發布白皮書
環境部對於有媒體報導「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是否有「固體再生燃料(SRF)檢測前先銷售」之放水疑慮一節,環境部回應表示,基於SRF即產即用特性及考量SRF實務運作,經環保機關審核通過SRF製造廠設備及確認燃料品質後,再透過第三方品質管理系統(如ISO等)驗證來把關製造廠的製程情形,所生產的SRF還是要依規定採樣,才可先出廠銷售給國內使用者,且採樣的SRF仍應檢測分析及出具檢測結果,違者將處以罰鍰、令限期改善、停止再利用運作,並得撤銷或廢止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故絕非放水,特予說明。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說明,本管理辦法加強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SRF製造廠如有違反再利用運作相關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依第5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外,視個案情節依本管理辦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令限期改善及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停止再利用運作、銷售或運送SRF至使用者,並可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循環署說明,為提升SRF管理位階及整併現行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自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預告本管理辦法草案,從料源管理、第三方驗證、網路申報、CCTV等面向加強管理,其中草案第6條規範SRF製造廠生產之SRF應每月逐批採樣檢測並符合品質標準;第7條規範SRF製造廠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SRF品質管理系統第三方驗證,例如:委託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ISO/IEC 17021-1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辦理ISO 9001之驗證,驗證內容包括原料進廠、製造、貯存、檢測分析及品質管理等SRF生產過程,把關製程過程及運作情形,以確認SRF產品品質穩定性,係對於SRF製造廠之加強管理措施。
循環署表示,已於一一三年六月至九月針對全國SRF製造廠及使用廠進行體檢輔導,檢視業者的現場作業狀況並提出改善建議,刻正提出SRF白皮書,彙整分析全球SRF產業發展趨勢及國內SRF產業未來發展挑戰與機會,作為後續SRF管理政策制定之重要參考。該署表示,預計一一四年一月中旬共同發布SRF白皮書與本管理辦法,未來將持續與相關產業及社會各界攜手合作,穩健推進,逐步完善SRF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