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車汰舊換新補助延至後年底 提升空品邁向淨零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環境部今(30)日指出,為持續推動淘汰老舊車輛政策,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訂定「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汙染物減量補助辦法」及相關媒合制度,車主汰換車齡達10年以上老舊車輛,換購電動車或低汙染車輛,可依汰換樣態至「車輛汰舊換新抵換媒合平臺」,申請環境部補助或環評開發單位減量效益收購價金,此次修正將申請期限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環境部表示,為擴大整合各車種汰舊的經濟誘因,配合空氣汙染排放量抵換媒合制度,推動新電動車實際購買人可將車輛汰舊換新的減量效益,歸屬給環境部來申請補助,或參與媒合作業賣給環評開發單位獲得價金。

環境部說,此次除了將申請期限由今年12月31日延長2年,至115年12月31日之外,也新增參與媒合買方及賣方專案合作方式,環評開發單位可與企業或車隊合作,收購該開發單位內公務車輛、企業員工或企業車隊汰換的空氣汙染物減量效益,提高老舊車輛汰換誘因及效率。

環境部強調,推動迄今有超過7萬輛老舊車輛響應而淘汰,並持續有環評開發單位提出收購空氣汙染物減量需求,目前已有4個環評開發單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臺南市政府、經濟部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減量效益收購價金,此次補助辦法修正也延長申請期限,全面引導淘汰舊車後仍有使用需求的車主,朝向選擇電動車輛。

環境部持續推動淘汰老舊車輛政策,目前已有4個環評開發單位(竹科、臺南市政府、經濟部及臺灣港務公司)提出減量效益收購價金。(環境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