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繳新制 兩重點

財政部近日公布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共兩大重點,包括明確化扣繳義務人範圍、新增條款提醒免扣繳薪資仍須申報,新制已於2025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立法院去年8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法,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法人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

配合這項修法,財政部近期也公布相關子法,並同步修正過去發布的解釋令。

根據修正後的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主要有兩重點。首先,是明確化薪資扣繳義務人範圍。

依規定,凡是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學校、企業以及破產財團的破產管理人等單位,給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的薪資,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原則上就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其次,按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給付免予扣繳的薪資,仍必須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此次修正辦法,也將這項規定納入子法中,用來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至於其餘修正規定,多是延續現有規定,並配合新法、針對文字斟酌調整。

財政部官員表示,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今年起上路,子法「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也同步在今年元旦起適用。

財政部提醒,正值2024年、2025年交界,若公司是在2024年給付所得,在2025年申報扣繳憑單時,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但若是在2025年元旦後給付的各項所得,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改為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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