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憲政危機的兩條路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通過《憲訴法》、《財劃法》和《選罷法》,行政院已對立法院提出《憲訴法》覆議,賴清德總統火速核可;同時,因另外兩項法案所屬委員會召委函報暫移,民進黨團提出罷免韓國瑜,憲政混亂與危機逐漸擴大。

其實,《憲訴法》修正並非直接屬於行政院管轄,覆議等於行政院越俎代庖將「大法官」當成所屬工具,或以覆議傳達總統的意志,此舉反而突顯缺乏考量如何以最佳方式保障人民權益,亦即提出合適的大法官人選,反而繼續朝野抗衡,即便要以最大民主方式「公投」解決,都要勞師動眾到8月了!

然而,《憲訴法》本身就涉及違憲,即使回歸原法仍有違憲疑慮。因為憲法自始自終並未賦予大法官擴張到憲法第77條的「審判權」,且修憲後增加的「憲法法庭」是專有名詞,只有「審理總統彈劾」及「審理政黨解散」兩項合憲權,其他都不屬憲法法庭職權,更不容侵犯到最高法院的審判權,所以運用「訴訟」去判決「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本身即屬違憲。

其次,大法官總額人數憲定15人,原本「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須有2/3以上參與評議且有2/3以上同意才能決議釋憲。民國111年《憲訴法》才將門檻下降至1/2同意,那麼《憲訴法》施行前過去累積813件解釋是不是要重來才能衡平?

又「憲法法庭」既然採用法庭審理,何以僅是一審宣判?何以不是專業「法官」所組成?何以判決規定「過半數同意」?這樣規定誤解了《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此一規定實際上三人合議或五人合議的過半數,在議事學上都是符合額數2/3之特別多數;很明顯的憲法法庭現有大法官過半數之裁判本屬不合理及不合邏輯。

大法官「解釋憲法」等同修憲效果,要有如同修憲的難度。我國修憲複決公投門檻偏高,至少需要8百萬票以上有效同意才能通過,所以若以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釋憲,形同凌駕8百萬選民之上呀!

所以《憲訴法》修正案要求至少10位參與評議、同意至少9位,這見解並非進步或退步、違憲或不違憲的問題,而是立法裁量、民意選擇而已。

就在民進黨政府向立法院提出覆議之際,解決憲政危機似乎只剩兩條路可走,一是總統必須正視這是《憲訴法》的立法問題,新舊都有違憲疑慮,反而應盡速補提適當大法官人選,留給新任大法官與目前大法官一起面對;一是立法院乾脆新舊都廢棄,重新採行原來司法院推崇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至少已有斐然成效,更可保障人權、解決政爭。(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