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職五里長 公然違憲違法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全台有5名里長被指具有大陸國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規定,去函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解職;並搬出去年政院公布的新函釋,指稱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按《憲法》、《國籍法》等規定,過去認為大陸人民具有等同我國國民之函釋解釋,不再適用。此舉等同雙少數的民進黨政府,拒絕依法行政,濫用行政解釋權力,用法律位階最低的行政命令,強壓位階更高的《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公然違憲違法,形同正式開啟以行政命令治國的反民主行為。

早在蔡英文政府時期,一名陸籍男子來台單車環島時,於高雄路竹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起國賠訴訟。當時地院法官引用法務部於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認為「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地院亦就本案函詢陸委會,究竟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賠法》的國人資格,抑或為《國賠法》第15條外國人平等互惠之規定時,亦做出適用《國賠法》的回應。

在法院採用陸委會函釋回文認定該案適用《國賠法》,並作出賠償判決後,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卻又因政治考量,決定廢棄認為「陸籍人士為我國民」的行政函釋。問題是,行政機關廢棄函釋的動作並沒有解釋法律的效力,而法官審理案件時,雖可就各機關的行政命令作為判決的重要參考,但《釋字第216號》也明文指出,法官並不受各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拘束。

因此,一旦發生司法機關對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司法機關可自行依法判決,亦可因認為有統一見解之必要,請求釋憲統一解釋。

為此,政院當時曾表示,往後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而《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的根本母法、特別法,實際上是絲毫不容《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進行逆向解釋。

回過頭來看,目前民進黨政府對5位里長採取解職的行為,只能夠暫時、片面的製造出「陸籍人士非我國民」的表象。因為,5位里長大可進行行政救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待窮盡救濟時亦可聲請釋憲;而審理此案的法官既可依法判決,也可認為主管機關對相關法規的解釋有違憲爭議,逕而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總之,綠營執政當局這種濫用行政解釋權力,曲解法意,恣意破壞國家憲政體制的行為,殊不可取,尤須重重譴責之。(作者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