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腳鐐長怎樣?作用是什麼?監控對象是誰?電子腳鐐Q&A一次看
電子腳鐐長怎樣,你知道嗎?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及政治獻金弊案遭起訴,被求刑合計28年6月,北院裁定柯文哲以7000萬交保,須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八個月,還要配戴電子腳鐐。究竟電子腳鐐長怎樣?電子腳鐐作用是什麼?電子腳鐐監控對象是誰?電子腳鐐破壞會怎樣?電子腳鐐要配戴多久?電子腳鐐注意事項為何?爭議有哪些?電子腳鐐真能防止再犯?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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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鐐長怎樣?電子腳鐐作用是什麼?
不少讀者朋友好奇,電子腳鐐到底長怎樣?一般來說,電子腳鐐是由一個黑色方形盒子,外頭綁著橡膠環所組成(如上圖所示)。台灣高等檢察署指出,電子腳鐐的硬體設備由個案配戴;法務部所屬單位則在後端設有監控系統,一旦發現信號異常,就會立即連繫各地檢署值班觀護人處理。簡而言之,電子腳鐐是一種科技監控設備,是法務部用來監控犯罪者的武器。
法務部檢察司專員陳炎輝說明,早期電子腳鐐是採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目前則使用GPS衛星定位系統,可記錄下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
電子腳鐐監控對象是誰?
根據「我國電子腳鐐發展之省思」資料所示,電子腳鐐的法源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主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訂定,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的加害者,在一定條件下,可報請檢察官許可,命令性侵害加害者居住於指定處所、施以宵禁、測謊或科技設備監控,藉此強化對性侵害加害者的監控機制。其中所指的「科技設備監控」,就是電子腳鐐。
那麼,你一定想問,除了性犯罪以外,還有哪些人需要配戴電子腳鐐呢?法律百科提及,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亦有「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法院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滅證之虞,或起訴之罪為重罪可羈押被告。此時,被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或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羈押。法院如決定停止羈押,在權衡被告的權利與大眾的公共利益後,認為有必要者,可命被告配戴電子腳鐐。簡而言之,就是以電子監控來代替羈押。
電子腳鐐被破壞會怎樣?
受監控人配戴電子腳鐐後,如果有違規或破壞設備電子腳鐐的情況,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等相關監控人員,讓監控人員可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行動。
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指出,破壞電子腳鐐構成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依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所示,實務上已有受監控人故意毀損科技監控設備,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案例。
法務部檢察司專員陳炎輝另提及,受監控人監控期間,若違反應遵守之事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規定,可由執行保護管束的地檢署,報請撤銷假釋或緩刑之宣告。
電子腳鐐要配戴多久?
讀者朋友一定很好奇,電子腳鐐要配戴多久?答案是依情況不盡相同!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規範。
簡言之,電子腳鐐監控時段,會考量受監控人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穩定工作、培養正常生活作息等需求,依個案實際狀況與其再犯風險程度,審慎評估後再據以設定。
電子腳鐐注意事項為何?爭議有哪些?
電子腳鐐作為一種科技監管工具,安全性與合理性受到廣泛討論。以柯文哲案來說,12月29日重開羈押庭獲判交保,保釋金提高為7000萬元,並增加科技監控。裁定前,法官解釋了科技監控的手段,並提醒電子腳鐐將掛在阿基里斯腱位置附近,提醒柯每晚要充電,如失去訊號可能被以「有逃亡之虞」的原因再次羈押。
問題是,電子腳鐐的鋰電池,雖具有活性大、電容量高的特性,但僅供電約14小時,若在24小時都必須配戴的情況下,受監控人只能定期坐在插座旁等待充滿電,十分不便;若於睡眠期間持續充電,鋰電池的有機液體電解質,在充電過飽未注意的情況下易有過熱燃燒的風險;如身旁有易燃物,更可能造成高溫燙傷,甚至發生爆炸。
對於心臟異常的人而言,電子腳鐐所產生的電波,亦可能造成身體不適。物理補教名師張鎮麟解釋,裝有心臟調節器者,若戴上電子腳鐐等長戴性電器用品,可能有心律不整的狀況發生,因其產生的電波干擾,易導致調節器無法運作。此外,如電子腳鐐配戴的時間過長,皮膚長期與綁帶接觸,也可能出現瘀青、感到不適。
電子腳鐐真能防止再犯?
電子腳鐐是一種監控系統,有助於監督並提醒假釋犯避免再犯,雖無法百分之百防止犯罪,但具有威嚇作用,可降低再犯率;此外,亦可掌握假釋犯的行蹤,了解其生活作習和活動範圍,藉此進行更有效的輔導。
「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進一步解釋,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本質,主要是協助觀護人透過蒐集受監控人的行蹤軌跡,評估其行為模式及再犯危險性,但無法藉此達到行為監控。換句話說,電子腳鐐無法完全避免受監控人違規脫逃及再犯行為。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認為,並非戴上電子腳鐐就能解決問題,受刑人出獄後難融入社會且找工作不易,再犯率會提高,政府應提出完整的受刑人矯正政策。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許華孚則坦言,配戴電子腳鐐者易被標籤化,出門都膽戰心驚,應透過電子監控系統與完善的輔導機制,才能有效降低再犯率;且在強調人權的台灣社會中,應提前詢問是否有配戴電子腳鐐的意願,而非用強迫的方法要求。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游婉琪
參考資料
※破壞電子腳鐐的後果!(台灣高等檢察署)
※淺述科技設備監控防治性侵犯再犯之規範(清流月刊,法務部檢察司專員陳炎輝)
※我國電子腳鐐發展之省思社會排除及控制網絡擴張之探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許華孚、碩士賴亮樺)
※請問是誰需要戴上電⼦腳鐐?那是誰在管理電子腳鐐呢?(法律百科)
※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法務部)
※法院監控政策罔顧人命?揭開電子腳鐐背後內幕(國立中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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