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疏漏 林姿妙可提行政救濟
宜蘭縣長林姿妙遭判12年6月徒刑,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是3項罪名中判最輕,但卻因該罪遭停職,成為縣市長史上第一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1日說,相較更重的圖利罪是二審有罪才停職,這明顯是修法疏漏,建議林姿妙可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益。
曾任檢察官的吳宗憲表示,2009年《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後,忘了回頭修正《地方制度法》78條,造成更重的圖利罪是二審有罪才停職,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審有罪就停職,「我們念法律的人一看,就是當年修法漏掉修地方制度法。」
他指出,修法時是主要法律與連動法律一起修,這顯然是忘了修到連動的法律。此外,縣市首長在《地制法》78條1項2款是判5年以上重罪才停職,財產來源不明是5年以下的輕罪,卻是一審有罪就停職,從各角度來看,確實是立法層面的疏漏。
吳宗憲建議,林姿妙收到內政部停職行政處分書後,可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方式提起行政救濟;法官若發現這是修法疏漏,或許會有不同看法。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則強調,將全力支持林姿妙爭取清白,一審的判決,也證明她沒有收賄,至於圖利的部分,還需要到高院努力爭取清白。
朱立倫痛批,此案偵辦過程牽涉這麼多公務員,「擴大打擊就為了對付林姿妙」,真的是空前的陣仗,此案件還有很多討論空間,相信司法一定會還林姿妙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