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宜蘭縣長林姿妙被判貪汙罪12年6月將停職 副縣長林茂盛將代理
[FTNN新聞網]記者孫偉倫/宜蘭報導
國民黨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纏訟2年多後,宜蘭地方法院今(31)日下午宣判林姿妙被依貪汙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以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將被停止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林姿妙等官員遭質疑涉入羅東一處土地疑似未符合農地農用,但免徵上百萬元土地增值稅等案,撿廉在2022年1月約談林姿妙等官員,並羈押2名縣府主管,檢方並在同年8月起訴15人,林姿妙則被依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林姿妙遭起訴貪汙治罪條例中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依《地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
《地制法》也規定,市長因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內政部解除其職務,應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剩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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