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如果柯文哲案適用國民法官法
北檢以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去年12月29日北院在更裁後,柯文哲以7000萬元保釋、限制出境出海、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自2026年1月1日開始,將從原先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結果者,擴增至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這其中也包括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若以國民法官法之標準,檢方對柯文哲之訴追,到底及不及格?
卷證併送與不併送的差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應將卷宗跟證據一併移送到法院,此規定之問題,在於這些卷證幾乎都對被告不利,也未經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被污染、係為片面或非自願之陳述、有無關連與同一性等之檢驗,且可能使司法者產生先入為主之有罪預斷,致為人所詬病。
尤其此條文第2項僅規定起訴書應記載事實與證據,卻未要求必須特定人、時、地、物等,致起訴範圍趨於浮動, 令被告不知從何防禦。
而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起訴時不能將卷證一併移送至法院,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張)」,起訴狀僅能記載事實,且必須特定日、時、處所及方法,更不得載明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藉由犯罪事實之特定,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且在卷證不併送及不能記載會生偏見之內容下,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之心如白紙,能為公正審判。
訴追柯文哲通不過國民法官法檢驗
故以北檢起訴柯文哲來看,對於犯罪事實之描述,尤其是涉及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部分,未能明載日、時、地、物,甚至將此罪與構成要件不同的公務員圖利罪相互混淆,更記載一大堆與本案並無關連的人格與背景資料,甚至是臆測或推論之詞,實無法通過國民法官法之檢驗。
在現有制度不採卷證併送下,無論是大眾還是司法者,類如柯文哲案,都必然於審判前,完全接收來自於檢方所提供,既未經檢視且可能是有意選擇不利被告之證據,就易生起訴等於有罪之心證,致使無罪推定原則被束之高閣。
國民法官法雖藉由諸多規範來保證審判公正性,但政治人物貪瀆案件社會關注,尤令人擔憂輿論對國民法官之影響,致更應強調偵查不公開。
惟如柯文哲案,從一開始就處於偵查大公開之狀態,且某些媒體總能精準報導案件偵查之核心,檢察體系雖宣稱會進行調查,但自律機制總存有道德風險,自然不會有任何結果,甚且在此案偵查終結的前一周,卻有媒體將起訴書內容與證據整理刊出,所謂「偵查不公開」早已流於形式,甚至已成笑話。
未來審判必須嚴守正當程序
柯文哲案雖然尚無法適用國民法官法,然,由國民法官法所樹立的正當程序現在就必須實踐,故於準備程序,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的浮動性,勢必得要求其特定,對於檢方所移送之證據,法院亦不能照單全收,必須一一檢視有無證據能力。故於準備程序,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的浮動性,勢必得要求其特定,對於檢方所移送之證據,法院亦不能照單全收,必須據能力。
而於正式審判時,必須維持當事人雙方武器與資訊之平等,且嚴格禁止所謂人格或品格證據,尤其柯文哲案之核心爭點,即容積率之計算,因涉及高度法律專業,須委請兩或三位法律鑑定人為鑑定;總而言之,在正義女神面前,不論被告有無犯罪,都應享有正當程序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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