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 政院陳請總統核可後提出覆議案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立法院院會12月20日三讀通過《選罷法》、《憲訴法》與《財劃法》爭議立法,而政院已收到《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公文,其他兩案尚未收到,行政院今(2)日依程序,在陳請總統核可後提出覆議案。
關於覆議案一事,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此案經研議後,其中憲法訴訟法第30條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機關尋求救濟或是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台灣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李慧芝指出,關於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卓榮泰說,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而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此條文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且欠缺過渡條款,制定原以係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一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卓榮泰提到,台灣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的機關權利的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也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利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卓榮泰也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原文出處:快新聞/《憲訴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 政院陳請總統核可後提出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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