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後蔡壁如改證詞 北檢今二度提抗告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二度交保,不但保釋金提高到7千萬元,也被要求配戴電子監控。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二度交保,不但保釋金提高到7千萬元,也被要求配戴電子監控。

2天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二度交保,不但保釋金提高到7千萬元,也被要求配戴電子監控。今(31日)北檢下午5:30再度提出抗告,主要理由是相關被告行動自由未受拘束,無法防止被告與其他被告及證人接觸、串證,此外沈慶京及應曉薇在偵查初期就有逃亡事實,也有高度逃亡可能。另外,對於被告許芷瑜仍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查明,而現今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串證,北檢在新聞稿中也提及證人蔡壁如曾證稱「工作簿『wen』就是柯文哲」但柯交保後蔡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因此北檢仍認為有羈押柯文哲的必要。

以下為北檢抗告理由:

一、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4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二、沈姓、應姓被告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實,且沈姓被告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於「國外」復有投資置產,足認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事,不僅妨害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三、原裁定指摘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不明乙節,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強調被告許O瑜並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稱之「愛玩的小朋友」,而是負責為柯姓被告處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之重要角色。綜觀偵查中發現:

(一)柯姓被告於111年10月24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證人邱O章,邱O章將陳O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姓被告即將上開款項交與被告許O瑜處理。

(二)眾望基金會於111年12月初存入之150萬元款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O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范O琪證述,係被告許O瑜將現金150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下交付證人范O琪。

(三)柯姓被告於112年3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OO天禪師」之悟OO天,並帶走悟OO天交付裝有現金1,000萬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該1,000萬元現金後,亦交付被告許O瑜保管,被告許O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額,逐筆交付被告李O宗、李O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之事務。

(四)以上事證,可認柯姓被告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多直接交給被告許O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被告許O瑜於犯罪事實中之角色,舉足輕重。且被告許O瑜係柯姓被告教唆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故為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姓被告之必要。

四、本案柯姓、沈姓、應姓等被告之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倘渠等交保在外,恐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之陳述。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工作簿「wen」就是柯姓被告等語,惟該證人於柯姓被告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顯見該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適例。

五、本署為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確保發現真實,依法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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