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役男「躲兵役」投美16年 除役悄返國…下場曝光

兵役-役男躲兵役-役男出境-役男除役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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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潘姓男子為了躲避兵役,佯藉觀光名義出國後,便滯留海外不歸,一待就是16年,直至除役年齡後才願意返國,並主動至派出所投案,桃園地院審酌後,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潘男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據起訴書,潘男明知自己是役齡男子,卻為了規避兵役,在2008年9月25日,佯藉出國觀光名義,依照當時「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申請核准出境後,便滯留海外不歸,未於同年11月25日前歸國。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在同年12月18日,將「命其應即刻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通知送達潘男位於桃園的戶籍地,接著隔(2009)年的7月9日、14日,再次送達通知,但潘男始終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直到潘男2023年12月31日,36歲已逾役齡後,終願返國,在2024年7月31日入境,且先圖僥倖,未持台灣護照,而是以美國護照入境,不過最終仍遭逮獲送辦。

潘男在偵訊時坦承犯案,且有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訪查紀錄、役男出境資料輸入表、被告之兵籍表等相關資料可稽,認定潘男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認定潘男刻意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卻滯留國外不歸,待達除役年齡後才返台,以此規避服役之國民義務,破壞我國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徵集管理,更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等情,請予從重量刑。

據判決書,桃園地院審酌潘男以觀光名義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不歸,實非可取。不過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投案,因一時思慮不周犯下此案,也應能知所警惕,相信他無再犯之虞,最終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

另外緩刑2年,緩刑期間受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且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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