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高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綠、白各自解讀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等案,一審判刑7年4月,目前停職中,高院認為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全案停審聲請釋憲;對此,高虹安未能連絡上,無法獲知其看法,民眾黨新竹黨部主委李國璋則表示,若能釐清歷史共業,相信會是好事。
李國璋指出,法律層面的問題,他無法表示意見,但若高院法官也認為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的核發制度有問題,必須聲請釋憲,讓這樣的「歷史共業」能夠釐清,不會在不知不覺中違法,相信會是好事。
至於,全案停審之後,對於高虹安是好是壞,他無法評論,只希望司法能夠盡早釐清全案,若沒有違法應該盡早還人清白。
時代力量新竹市議員林彥甫則表示,尊重高院法官申請釋憲的決定,同時也凸顯立法院助理需要有更完善的規範。但他也認為,立委是否為雇主,並不影響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地方議員也是雇主,要成立投保單位幫助理保勞、健保,因此其性質跟立法委員並無太大差異。
林彥甫補充說明,法官申請釋憲,顯示憲法法庭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但因藍白聯手惡意修法,意圖杯葛大法官人選,造成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已無法順利運作,實在諷刺。
民進黨議員楊玲宜指出,事實上不需要申請釋憲,高等法院的判決自然就可以作為往後裁決的「判例」參考,對於高等法院此舉行為,無疑說明除不想承受社會關注與過多輿情壓力,也難怪高虹安近期來對自己涉貪案官司自信滿滿,甚至不諱言將會重返新竹政壇,到處固樁綁樁。
她說,制度上固然有缺陷但也不至於造成法律上的不明確性,由公費編列的助理費自然就是支付給受雇的助理才符合法規用途,但不代表身為民代可以肆意挪用助理費或是要求助理回繳、利用已離職助理浮報薪資或加班費去支付辦公室各項開銷,甚至是私人開銷如生理用品等。
若開此先例,不但未能解決公費助理工時與薪資不成正比的問題,反加惡化,更未能解決民意代表事務費用補助普遍低落、不合時宜的問題,這才是造成詐領助理費的問題根源所在。
國立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則表示,立法院組織法32條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虹安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果認為本條有違憲問題,要聲請釋憲,雖說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的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
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虹安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停審,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說,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虹安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職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虹安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無罪,高虹安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總之,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2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底。
至於高院裁定停審之後,對於高虹安未來能否投入選舉,法界人士則表示,高虹安在被判決有罪定讞、褫奪公權前,都可繼續參選,停審並不影響未來的參選,若釋憲後對高虹安作出違憲的有利判決,高虹安甚至可在二審獲判無罪,在下屆選舉前就能復職、重返政壇,不過,一般也認為停審釋憲之後,此案審理時間勢必會拖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