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 高院停審聲請釋憲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七年四月,高院二日裁定本案停止審理,將交憲法法庭釋憲,高院並由行政庭長王屏夏出面對外說明。(記者孫曜樟翻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七年四月,高院二日裁定本案停止審理,將交憲法法庭釋憲,高院並由行政庭長王屏夏出面對外說明。(記者孫曜樟翻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民國一0九年在立委任內浮報助理費、加班費等,詐領公帑十一萬餘元,一審遭判七年四月徒刑,高院二日卻拋出震撼彈,認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抵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裁定本案停止審理並聲請憲法法庭對《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進行釋憲。

高虹安下午發出聲明指出、尊重高院合議庭的決議,同時也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與人權保障的角度、申請宣告違憲,她也重申、自己沒有貪汙不法、希望儘快還她清白。

高虹安案高院停審將釋憲,高虹安二日下午重申、自己沒有貪汙、她並肯定高院保障人權。(記者曾芳蘭攝)
高虹安案高院停審將釋憲,高虹安二日下午重申、自己沒有貪汙、她並肯定高院保障人權。(記者曾芳蘭攝)

內政部表示,一審判決效力依然存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目前高虹安仍屬停職狀態,並未改變。

高院行政庭長王屏夏表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二百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審判實務中,地方民意代表的判決見解,是否適用立法委員存有疑義,《立法院組織法》的制度設計、性質及實務操作等方面均存在不明確之處。加之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爭議,審議理由難以完整揭示,即便擁有雄厚的立法研究資源,亦難明確該法意旨,法官自然不便越俎代庖審查。此外,民代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有鑑於此,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二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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