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污案停審中!高院「聲請釋憲」林志潔曝「1關鍵」:仍可選2026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助理費貪污案庭審,高虹安今(2日)給予高院高度肯定。(圖/翻攝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案停職中,案件已到二審,不過今(2日)高院合議庭認為立院組織法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裁定停止審理。是否會影響到高虹安的案件審理,法學專家也發表看法。
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有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立法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林志潔指出,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市長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認為本條有問題,要聲請釋憲,當然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市長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針對高院合議庭聲請釋憲,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也發表看法。(圖/林志潔提供)
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分析,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市長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權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市長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有罪,高市長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所以,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2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
至於高虹安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是否可以參選呢?林志潔解釋,如果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她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反之,如果高市長有其他犯罪行為案件判決確定,則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範。
依據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也就是犯罪必須要入監服刑,要由內政部來解除職務。例如,高市長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如果二審也是一樣,三審也沒有改變,高市長要入監服刑,當然要被解職,但是因為誣告罪並不在排黑條款中,高市長被解職,如果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有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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