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該怎麼選
賴總統提名的7位大法官經立法院全數否決後,根據修正後的《憲訴法》規定,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未來重新提名的人選,能否合乎多元性與獨立性的國人期待,且能順利通過立院的同意權行使,筆者提供一些雙首長制國家遴選大法官的實務經驗供各界參考。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並實施雙首長制的民主國家,大致有法國、韓國、葡萄牙、芬蘭、奧地利、冰島、愛爾蘭及我國。其中芬蘭、奧地利、冰島和愛爾蘭,許多政治學者仍將其歸類為「議會內閣制」,因為總理享有最高實權。其餘4國包括台灣在內,都是以總統居於國家的核心地位,且權力極大。
法國大法官稱為憲法委員共有9名,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民議會議長任命,3人由參議院議長任命。由於法國為多黨制國家且常有「左右共治」,國會兩院議長亦常由不同政黨人士擔任,因而讓大法官的組成具備多元與中立性,值得台灣借鏡。
韓國大法官稱為憲法裁判官共9名,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3人自國會選出。由國會選出的3名大法官,實務上是由執政黨指派1名,另外2名交由反對黨提名。南韓此次戒嚴事件所補提名的3位大法官,即是採用此種能將權力分享給在野黨的開明作法。
葡萄牙憲法法院大法官共10名,由總統提名後,須經出席國會議員2/3同意才能出任,此數目也須超過在職議員的絕對多數,這是為避免大法官人選的立場都偏向執政黨,因而有尊重小黨「少數否決權」的設計,這是葡萄牙大法官的選任特色。
九七憲改後,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屬性,一般而言是被歸類為「雙首長制」型態,由於總統權力相較行政院長大了許多,故又可稱為「半總統制」,此與法國、葡萄牙、韓國相似。
但我國的大法官來源,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只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亦即我國大法官並無可由國會選派,或是可由在野黨提名的機制,因此當「朝小野大」及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也不符合社會期待時,自然就會遭到立法院的多數封殺。
未來賴總統所重新補提名的7位大法官,恐須務實地汲取外國的經驗與作法,從「跨黨派」、「中立性」與「多元性」等角度來考慮大法官人選,如此才能得到立法院同意權的支持,也才能獲得社會各界和輿論的肯定。(作者為台灣首府大學前校長、中選會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