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告萊克多巴胺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 中市府興訟敗訴確定

萊劑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巿政府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台中市府敗訴確定。

食藥署加強查核豬肉食品產地標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 作加強查核食品產地標示,今年統計至9月底,共完 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萬7216件。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攝  112年10月3日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民國110年元旦起開放進口。(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民國110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發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台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巿府提起抗告,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未查明台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政府行使其權限。

北高行更一審表示,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市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案經再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台中市府敗訴確定。

另一方面,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質疑行政院109年函示萊劑一事,侵害地方自治權,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且進口肉品及其產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均合憲。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