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肉品原料國產 中市府勝訴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合於《學校衛生法》,且無違反中央法令,但「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部分牴觸法規,30日改判中市府部分勝訴確定。
中市府指出,該判決是對市府堅持守護食安的肯定,也彰顯地方自治精神,將持續加強稽查,捍衛學童健康。
衛福部2020年9月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殘留容許量,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台中巿府2021年10月修正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
行政院認為第4條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
中市府提告,一審敗訴,中市府提上訴。二審判決指出,學校衛生法既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產品,地方自治團體於不牴觸中央法規,訂定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合於立法意旨且無違反中央法令。
此外,行政院檢視《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及第13條之1規定,認有牴觸中央法規,函告無效。中市府提告,二審30日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