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不該被停職?吳宗憲揭原因:內政部偏頗解釋法律

宜蘭縣長林姿妙今天聽完判決後,在警方引導下步出法庭,對於判決結果林姿妙直說委屈,也批台灣的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了。(李忠一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今天聽完判決後,在警方引導下步出法庭,對於判決結果林姿妙直說委屈,也批台灣的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了。(李忠一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污罪經法院一審判刑,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林姿妙不該被停職,他說明,內政部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將林停職,但較重的圖利罪都要等到二審才停職,那比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可以一審判決就停職?且財產來源不明罪也要以收賄或圖利罪為前提,圖利罪一審都不能被作為停職理由,何況財產來源不明罪。

吳宗憲表示,內政部居然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火速讓林姿妙停職,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內政部作為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怎麼可以偏頗地解釋法律。

吳宗憲說明,停職規定在「地方制度法」78條1項,就刑度而言,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非常多,既然比較重的圖利罪都要等到二審才停職,那比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可以一審判決就停職?

吳宗憲續指,對比兩個罪的關係,財產來源不明罪須以構成收賄或圖利罪為前提。既然圖利罪一審判決都不能當作停職事由,更何況是以圖利罪為前提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吳宗憲表示,從比例原則觀察,地制法同條項2款,需判5年以上之罪才能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是5年以下之罪,卻解釋成要停職,顯然輕重失衡。

最後吳宗憲說,從立法沿革來看,地制法是88年制訂,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是100年才增訂的新罪,卻漏未一併修正地制法第78條,將較輕度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加以排除,顯有疏漏。

吳宗憲強調,執政黨應該要讓人民更信任司法才對,但最近看來,司法的表現卻反其道而行。他也提到,過去受訪時無論對林姿妙、鄭文燦、楊文科或柯文哲等人的案件,都提醒大家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判決確定前,我們都應該認定是無罪的。希望林姿妙和所屬公務員將來在訴訟時,都能盡力地提出有利事證,讓法官相信他們並無違法的意思,讓真相大白並獲得無罪判決。

吳宗憲也說,林姿妙過去6年的施政有目共睹,即便在縣長競選連任時,遭受司法機關的調查,甚至多次違反偵查不公開,造成未審先判的輿論,仍能以高票連任,顯見,愛民如子的林姿妙仍受到宜蘭縣民的信任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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