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因貪污罪經法院一審判刑 內政部: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Newtalk新聞]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今(31)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宜蘭縣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同時,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決定林姿妙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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