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林姿妙涉貪一審遭重判12年半 內政部:即日起停職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遭控護航地主免繳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換取土地作為藍營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競總使用,另疑似擁有7000萬不明財產,全案經宜檢起訴後,宜蘭地院今(31)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稍早宣布,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宜蘭縣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對此,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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