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權利救濟 綠委不認同 在野轟破壞制度

立法院10日處理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進行記名投票,立委們紛紛領票並投票。(姚志平攝)
立法院10日處理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進行記名投票,立委們紛紛領票並投票。(姚志平攝)

行政院政委林明昕9日說,若《憲法訴訟法》覆議案被否決,法案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考慮引用民法概念,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10日表示,公告其實就生效了,黨團的作法就是走暫時處分跟釋憲。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指出,林枉顧司法的「最後性原則」,凸顯民進黨政府已經黔驢技窮。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痛批,這就是毀憲亂政的行為,呼籲政院三思,切勿破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柯建銘的說法被指打臉林明昕,對此,行政院人士表示,林明昕講的是法律見解,柯建銘講的是政治判斷,應對目前《憲法訴訟法》的問題,本來就有很多套解決方式,不需要見縫插針。

林明昕昨晚間在臉書指出,假處分(憲訴法稱「暫時處分」)乃「暫時權利救濟」,原適用於各種訴訟類型,並且不以「現在」給付之訴為限。「將來」給付之訴如具有高度急迫性,也能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為「預防性暫時權利救濟」。這個看法憲法法庭採不採納,仍是大法官的決定。

柯建銘接受本報進一步訪問表示,總統公告就生效了,3天只是代表完整生效,不管林政委的意思如何,最後的共同點都是走暫時處分和釋憲,「預防性權利救濟」其實就是暫時處分的概念,只是高級一點的說法而已。

立委李彥秀指出,聲請釋憲的前提是「窮盡救濟程序」,在法律尚未生效、相關程序尚未走完時,根本沒達到「窮盡救濟程序」的要件,況且,憲法法庭本來就有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可能的侵害。

李彥秀痛批,林明昕不顧現有的機制,而是將「預防性訴訟概念」擴大到憲法訴訟中,嚴重破壞憲法訴訟的本質,枉顧司法的「最後性原則」,凸顯民進黨政府已經黔驢技窮。

黃國昌昨表示,民進黨政府非常清楚,我國目前所採行違憲審查制度,必須是等到法律生效以後,才能夠請求法規範的憲法審查,「這可以說是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ABC(原則的意思)」跟其他少數國家在法律生效前就可以聲請由最高憲法解釋機關預先作認定「完全不同」。

黃國昌說,林明昕竟想引用《民事訴訟法》之將來給付之訴,或是在行政訴訟領域中,學說上所發展出來的預防不作為訴訟、確認訴訟的概念,想要比附援引到憲法訴訟脈絡中,民眾黨團要清楚駁斥,如此張冠李戴,只為了配合賴清德總統自己想要獨裁的慾望,就將憲法訴訟實際上應施行的樣貌,予以嚴重扭曲,這是嚴重破壞我國目前運行幾十年、非常穩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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