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 高院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日)表示,因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有牴觸憲法疑慮,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因此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院合議庭表示,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合議庭說明停審理由,首先,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第二、合議庭認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但此部分尚有疑義;且立法院組織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第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仍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第四、合議庭認為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以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基於上述理由,高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原始連結

更多中央廣播電臺新聞
高虹安涉貪案 高院:有違憲疑慮已裁定停審
北院下午召開柯文哲羈押庭 北市警方部署30人安維
民進黨將對憲訴法、選罷法聲請釋憲 國民黨揚言不排除包圍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