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前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完成投保掛牌 彰縣警局:11/30起開始取締

彰化縣警局提醒微型二輪電動車主務必在11/30前完成投保及掛牌,以免受罰。(記者曾厚銘翻攝)
彰化縣警局提醒微型二輪電動車主務必在11/30前完成投保及掛牌,以免受罰。(記者曾厚銘翻攝)

 

記者曾厚銘/彰化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之一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已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卅日起正式納管,所有車主均須在一一三年十一月廿九日前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完成掛牌,才可合法使用道路。彰化縣警察局長陳明君呼籲民眾務必遵守法令修正新規定,才能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而所有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也應遵守法規,早日完成投保及掛牌程序,才能合法安心上路。

彰化縣警局指出,經歷二年的宣導推行期後,未掛牌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將於一一三年十一月卅日起開始取締,無牌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停車,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至三千元罰鍰。此外,遭舉發之車輛若為經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將予以移置保管;倘若是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者,則將予以依法沒入。

交通部統計,微型電動二輪車較常發生的違規行為,分別是違規停車、附載乘客(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載人)、行駛人行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自新法實施日起至今年十月為止,彰化縣內微型電動二輪車取締件數前三大之違規項目,依次是駕駛人未戴安全帽一六五二件(處以新臺幣三百元罰鍰)、附載乘客一一八二件(處以新臺幣三至六百元罰鍰)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一千件(處以新臺幣三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