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審高虹安涉貪案 高院提「這理由」聲請釋憲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目前停職中。全案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2日)表示,被告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爭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在今天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多筆;然而針對立委涉及這個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是第一起,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和《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只是這部分還有疑義;而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也不是沒有疑慮。
高院指出,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還難以確定本法的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這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