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就埋伏筆 高院法官裁定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停審

因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而被一審判刑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該案二審法官今日就法條疑義聲請釋憲。(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因涉嫌詐領助理費而在去年7月被一審重判7年4個月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案件目前正在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及受命法官郭豫珍所組的合議庭審理中。不過,高院今(2)日以助理費在審判實務上是否適用於立委尚有疑義,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此,高虹安今天也特別錄製影片指出,尊重高院合議庭的決議,並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並重申,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夠盡快還她清白。新竹市府則表示,尊重高院合議庭決議。市府會延續高虹安擘劃的施政願景與藍圖,全力以赴,打造宜居永續的安居科技城。並高虹安是新竹市民的民選首長,仍盼她早日回歸,繼續帶領市府團隊。

法條疑義在去年11月就埋下伏筆

去年政壇接連爆出司法案件,但大部分都是涉嫌詐領助理費的民意代表遭遇官司纏身,除了高虹安之外,還有不少縣市議員都受到指控,就連民進黨立委林宜瑾都因其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的陳年舊案而遭檢調突襲。

事實上,不少案件涉案金額都不算太高,如高虹安案一審就只認定其貪污11萬元新台幣,這也讓政壇掀起一陣「詐領助理費除罪化」的討論,希望從法規修改著手,讓相應規定更加明確,不致有更多民代因此而不慎中箭。

不過,針對法律條文相關的討論其實早在去年11月二審開庭時,法官就特別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第2項間的立法意旨與性質提出疑問。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第2項)

高虹安是首個被指控詐領助理費的立委

在高院今日的釋憲聲請中,就是針對這兩項條文。過去以詐領助理費而遭判刑的案例中,皆以《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進行認定,然而,雖然相關罪名指控與判決層出不窮,但高虹安卻是首位遭到此項指控的立法委員。

由於《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的規範對象並不包括立法委員,因此一審判決依據的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雖然兩條法規存在相似的規定,但能否依照過去的判決見解延用,負責審理的高院法官認為存在實務上的疑義,因此據此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

有法律界人士解釋,民代助理費涉罪與否,立委與議員判決標準不一,能否以此剝奪《憲法》第18條所保障的民代服公職之憲法權利,存在違憲之虞。該人士也說,這將是一個「破底翻」的釋憲。

黃珊珊大讚法官「有道德勇氣」

由於今日正逢行政院將日前才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提交覆議,民進黨一向指控,提高違憲門檻的新版《憲訴法》將造成憲法法庭的實質癱瘓,如今高院又針對受到高度政治矚目的高虹安提出釋憲,其箇中的聯繫不免引起許多揣測。

有綠營人士笑稱,只要民眾黨團在覆議時支持民進黨團,憲法法庭就能夠正常運作,更有希望能對高院的聲請做出違憲判決,救民眾黨自己的高虹安一命,相信民眾黨團或許需要好好深思要如何投票。

不過,目前新竹市長職務已被停職的高虹安,其實早在去年7月一審判決時就已退出民眾黨,至今民眾黨也尚未對此次釋憲案表達立場,但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卻搶先在臉書上貼出高院新聞稿並簡短配文:「法官也是有道德勇氣的」。

高院庭審高虹安案並聲請釋憲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高院做以下說明: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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