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憲訴法》修正案提覆議 行政院:立法干預司法

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行政院因認為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在今天提出覆議。
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行政院因認為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在今天提出覆議。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行政院因認為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今(2日)提出覆議。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回應表示,政院呈報總統賴清德後獲核可,也在今日回覆行政院。行政院稍早發出新聞稿指出,為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行政院對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提出覆議案。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針對新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考量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在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卓榮泰表示經研議後,認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以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將對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院長同時指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並未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另外,「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設計,致令原已繫屬憲法法庭的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

卓院長強調,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機關權力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卓院長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以維護憲政體制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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