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高院提釋憲...林志潔質疑「哪裡不明確到違憲」:若無法說明、形式上就無法通過審理門檻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高院聲請釋憲、暫停審理。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今(2)日表示,釋憲是法院權力,但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都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接受審理門檻。
林志潔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高虹安因為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濫報虛報助理費,將多報的款項交給自己花用,遭到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高市長上訴二審,在審理中,現二審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所以案件暫時停止審理。
林志潔再說,「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有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另,立法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林志潔認為,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市長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果認為本條有違憲問題,要聲請釋憲,雖說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的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
林志潔再說,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市長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林志潔也說,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停審,是否會拖延案件?事實上,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市長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權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市長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無罪,高市長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總之,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兩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底。」
林志潔強調,意思是高市長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前,貪污案件本來就很難確定,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而已。
對於高市長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是否可以參選?林志潔說明,如果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她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
林志潔最後說,不過換個角度看,目前「憲法訴訟法」自己本身正在爭議當中,法院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前提也要是憲法法庭能運作。由此也可看出,憲法法庭其實攸關民眾權益,被藍白亂修法到一個癱瘓的情況,「若最後無法來受理高市長的案件,也是害人害己了!」
(圖片來源:林志潔臉書、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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