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一審遭重判12年半 國民黨中央表態:挺上訴戰清白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遭控護航地主免繳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換取土地作為藍營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競總使用,另疑似擁有7000萬不明財產,全案經宜檢起訴後,宜蘭地院今(31)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已被內政部依法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對此,國民黨回應,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捍衛清白。
林姿妙疑似涉貪案今(202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宜檢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求處林姿妙2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依《特殊洗錢罪》求處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
宜蘭縣長林姿妙稍早親自出庭聆判。(圖/民視新聞)
宜蘭地院今日宣判,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判7年、褫奪公權6年;特殊洗錢罪部分3年6月、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依《地方制度法》停職。
對此,國民黨回應,遺憾司法未能還給林姿妙縣長公道,更擔憂林縣長遭遇停職後,既有縣府政策無法順利推動,影響宜蘭發展。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本黨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衛清白,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
國民黨考紀會進一步指出,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認為其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本黨支持林縣長繼續上訴維護權利,捍衛清白;至有關黨紀部分,將視未來司法確定判決結果,再依本黨現行「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二21第1項規定處理。
上述規定載明,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賄選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內政部稍早宣布,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林姿妙稍早聆判後喊冤稱這是政治迫害、司法制度被綁架了,她感到相當遺憾與痛心,到現在還不了解為何法院要判決她有罪,未來會在收到判決理由後與委任律師進行詳細討論,一定會依法提起上訴,堅定捍衛自身清白。
身兼民進黨發言人的新北市議員戴瑋姍則說,尊重司法,也希望當事人能誠實以對,民進黨在未來新的一年會推出更多福國利民相關的政策,也希望中央與地方不分彼此一起來為台灣努力。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林姿妙涉貪一審遭重判12年半 國民黨中央表態:挺上訴戰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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